不記名提單解釋
時間:202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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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記名提單 blank b/l 或 open b/l
提單內沒有任何收貨人或order 字樣,即提單的任何持有人都有權提貨。
是指向無論是誰只要是提單持有人的人交付貨物的提單。若提單1、明確指出它是不記名提單;2、它將收貨人指為不記名;3、它作為指示提單但未能表明根據誰的指示;或4、它是空白背書的指示提單。不記名提單無需背書即可轉讓。
《海商法》第七十九條規(guī)定:“記名提單:不得轉讓;指示提單:經過記名背書或者空白背書轉讓;不記名提單:無需背書,即可轉讓?!庇浢釂坞m然安全,不能轉讓,對貿易各方的交易不便,用得不多。
一般認為:由于記名提單不能通過背書轉讓,因此從國際貿易的角度看,記名提單不具有物權憑證的性質。
不記名提單無需背書即可轉讓,任何人持有提單便可要求承運人放貨,對貿易各方不夠安全,風險較大,很少采用。指示提單可以通過背書轉讓,適應了正常貿易需要,所以在實踐中被廣泛應用。
背書分為記名背書(special endorsement)和空白背書(endorsement in blank)。前者是指背書人(指示人)在提單背面寫上被背書人的名稱,并由背書人簽名。后者是指背書人在提單背面不寫明被背書人的名稱。在記名背書的場合,承運人應將貨物交給被背書人。反之,則只需將貨物交給提單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