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運輸合同的效力
時間:202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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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運輸合同的效力
(一)托運人的權利與義務
1、托運人的主要權利
(1)請求承運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地點和時間將貨物運達目的地。
(2)在承運人交付貨物給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它收貨人。
2、托運人的主要義務
(1)托運人應按合同的約定提供托運的貨物。
(2)托運人應提交相關的文件。
(3)托運人應按照約定的方式包裝貨物。
(4)托運人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交付運輸費和有關費用。
(5)賠償因變更、中止運輸造成的承運人損失的義務。
(二)承運人的權利與義務
1、承運人的主要權利
(1)承運人有權收取運輸費用及其他有關費用。
(2)承運人有權要求托運人提供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
(3)承運人有權留置運到目的地的貨物。
(4)承運人有權處置無人認領的貨物。
2、承運人的主要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的要求配發(fā)運輸工具,接受托運人依約定托運的貨物。
(2)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將運輸的貨物安全地送達目的地。
(3)貨物運達目的地后,應及時通知收貨人。
(4)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不
是自身原因造成的,還負有舉證責任加以證明。
(三)收貨人的權利和義務
收貨人的主要權利就是提取貨物。
其主要義務如下:
1、及時提貨的義務。
2、及時驗收的義務。
3、支付運費和保管費的義務。
(五)貨物運輸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合同法》規(guī)定:“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钡牵绻驗閱畏阶兏蚪獬贤o承運人造成損失的,托運人或者提貨憑證持有人“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并且還要承擔因變更或解除合同而產生的各種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