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物流小知識出口退稅條件
時間:202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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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物流小知識出口退稅條件
(一)貨物必須在增值稅和消費稅的范圍內。 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包括從農業(yè)生產者直接購買的免稅農產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稅應稅商品,以及征收消費稅的11類消費品,如 煙草、酒精和化妝品。
之所以必須滿足這個條件,是因為出口貨物的退(免)稅只能退(免)征已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的貨物已繳納的稅款和應繳納的稅款。 未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商品(包括國家規(guī)定免征的商品)不予退還,以充分體現“不征不退”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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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必須是申報從中國出口的貨物。 所謂出口就是出口網關,包括自營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兩種形式。 判斷貨物是否屬于退(免)稅范圍的主要標準之一是區(qū)分貨物是否申報出口。 除另有規(guī)定外,無論出口企業(yè)以外匯結算還是人民幣結算,無論出口企業(yè)如何處理,任何內銷貨物未經報關出境的,均不視為出口貨物,不予征稅。 財務。
對在中國境內銷售的收取外匯的商品,如賓館、飯店等收取外匯的,因不符合出口條件,不能退(免)稅。
(三)貨物必須為出口銷售進行財務處理。 出口貨物經財務辦理出口銷售后,方可辦理退(免)稅。 也就是說,出口退(免)稅規(guī)定僅適用于貿易出口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