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合同的特征
時間:202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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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運輸合同主體的復雜性
所謂運輸合同的主體就是運輸合同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運輸合同的主體與一般合同主體不同,具有其特殊性和復雜性,這是由運輸合同的特點所決定的。運輸合同的主體包括承運人、旅客、托運人和收貨人。
承運人是指提供運輸服務的當事人。凡是取得運輸服務資格的企業(yè)和個人都可以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從事運輸生產活動。承運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組織、運輸專業(yè)戶,也可以是公民個人。承運人提供運輸服務,其基本條件是應具備相應的運輸工具
旅客是指乘坐交通工具旅行的自然人。旅客作為運輸合同的主體,既包括中國人,也包括外國人。未成年人或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也可以作為運輸合同的主體,但必須與其法定代理人、監(jiān)護人一起旅行,或者按照規(guī)定委托承運人照顧。
托運人是指提供行李、包裹和貨物運輸?shù)娜恕P欣钸\輸?shù)耐羞\人就是旅客,包裹運輸?shù)耐羞\人可以是旅客,也可以是其他貨主。托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是貨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貨物所有人委托的運輸代理人或者貨物的保管人。運輸合同的訂立是由托運人向承運人提出,經過承運人確認后成立的。因此,托運人作為合同的主體具有積極主動的地位。
收貨人是托運人指定的領取貨物的人,收貨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在運輸合同中,托運人有時就是收貨人,但是在多數(shù)情況下,另有收貨人。收貨人作為運輸合同的收益人,也是運輸合同的利害關系人。承運人在目的地點有通知收貨人并向其交付貨物的義務。收貨人有權請求提取貨物,同時也負有及時提貨的義務。
2.運輸合同標的特殊性
運輸合同的客體是承運人運送旅客或者貨物的勞務行為而不是旅客和貨物。旅客或者托運人與承運人簽訂運輸合同,其目的是要利用承運人的運輸工具完成旅客或者貨物的位移,承運人的運輸勞務行為是雙方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目標。因此,只有運輸勞務的行為才是運輸合同的標的。運輸合同的履行結果是旅客或貨物發(fā)生了位移,并沒有創(chuàng)造新的使用價值。
3.運輸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定性
運輸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大多數(shù)是由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所規(guī)定的,當事人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后,合同即告成立。但當事人對合同的內容也可以依法進行修改。對于法律規(guī)定的強制性條款,當事人不能協(xié)商。選擇性的條款和提示性的條款當事人可以協(xié)商,當事人協(xié)商的補充條款,也具有法律效力。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fā)展,當事人自由協(xié)商訂立合同的情況越來越多,因此,《合同法》特別強調當事人的約定的作用。
4.運輸合同格式的標準性
運輸合同一般采取標準合同形式訂立。所謂標準合同,也稱格式合同,是指合同一方提供的具有合同全部內容和條件的格式,另一方當事人予以確認后合同即告成立。由于格式條款是由當事人一方提供格式條款文本,對另一方來說,很可能侵害其合法權益,因此,法律對制定標準格式合同的一方規(guī)定了很嚴格的義務,目的是要保護對方的權益。運輸合同涉及的范圍比較廣,為簡便手續(xù),各國基本上都采取標準格式合同。旅客運輸合同一般通過出售客票來完成合同的訂立過程。貨物運輸合同絕大多數(shù)也是格式條款,并且通過規(guī)章形式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
5.運輸合同為有償、雙務合同
承運人履行將旅客或者貨物從一地運送到另一地的義務,從而給旅客或者托運人帶來“位移”的利益,其本人也取得了要求旅客或者托運人(收貨人)支付報酬,即運費的權利。承運人以運輸為業(yè),以收取運費為營利手段,旅客或者托運人須向承運人支付運費。因此,運輸合同只能是有償合同。運輸合同一經成立,當事人雙方均負有義務,承運人須將旅客或者貨物從一地運到另一地,旅客或者托運人(收貨人)須向承運人支付運費,雙方的權利義務是相互對應,相互依賴的。因此,運輸合同是雙務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