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損的類別
時間:202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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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貨物因遭受海洋運輸中的風險所導致的損失稱之為海損或海上損失。海損按損失程度的不同,可分為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
(一)全部損失
全部損失簡稱全損,是指被保險貨物在海洋運輸中遭受全部損失。從損失的性質(zhì)看,全損又可分為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兩種。
1. 實際全損。又稱絕對全損,是指保險標的物在運輸途中全部滅失或等同與全部滅失。在保險業(yè)務(wù)上構(gòu)成實際全損主要有以下幾種:
(1)保險標的物全部滅失。例如,載貨船舶遭遇海難后沉入海底,保險標的物實體完全滅失。
(2)保險標的物的物權(quán)完全喪失已無法挽回。例如,載貨船舶被海盜搶劫,或船貨被敵對國扣押等。雖然標的物仍然存在,但被保險人已失去標的物的物權(quán)。
(3)保險標的物已喪失原有商業(yè)價值或用途。例如,水泥受海水浸泡后變硬;煙葉受潮發(fā)霉后已失去原有價值。
(4)載貨船舶失蹤,無音訊已達相當一段時間。在國際貿(mào)易實務(wù)中,一般根據(jù)航程的遠近和航行的區(qū)域來決定時間的長短。
2. 推定全損。是指保險貨物的實際全損已經(jīng)不可避免,而進行施救,復原的用已超過將貨物運抵目的港的費用或已超出保險補償?shù)膬r值這種損失即為推全損。構(gòu)成被保險貨物推定全損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1)保險標的物受損后,其修理費用超過貨物修復后的價值。
(2)保險標的物受損后,其整理和繼續(xù)運往目的港的費用,超過貨物到達目的港的價值。
(3)保險標的物的實際全損已經(jīng)無法避免,為避免全損所需的施救費用,將超過獲救后標的物的價值。
(4)保險標的物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的事故,使被保險人失去標的物的所有權(quán),而收回標的物的所有權(quán),其費用已超過收回標的物的價值。
(二)部分損失
部分損失是指被保險貨物的損失沒有達到全部損失的程度。部分損失按其性質(zhì),可分為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
1. 共同海損。根據(jù)1974年國際海事委員會制定的《約克安特衛(wèi)普規(guī)則》的規(guī)定載貨船舶在海運上遇難時,船方為了共同安全,以使同一航程中的船貨脫離危險,有意而合理地作出的犧牲或引起的特殊費用,這些損失和費用被稱為共同海損。構(gòu)成共同海損的條件是:
(1)共同海損的危險必須是實際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的,而非主觀臆測的。因為不是所有的海上災難,事故都會引起共同海損的 。
(2)必須是自愿地和有意識地采取合理措施所造成的損失或發(fā)生的費用。
(3)必須是為船貨共同安全采取的謹慎行為或措施時所作的犧牲或引起的特殊費用。
(4)必須是屬于非常性質(zhì)的犧牲或發(fā)生的費用,并且是以脫險為目的。共同海損行為所作出的犧牲或引起的特殊費用,都是為使船主,貨主和承運方不遭受損失而支出的,因此,不管其大小如何,都應(yīng)由船主,貨主和承運各方按獲救的價值,以一定的比例分攤。這種分攤叫共同海損的分攤。在分攤共同海損費用時,不僅要包括未受損失的利害關(guān)系人,而且還需包括受到損失的利害關(guān)系人。
2. 單獨海損。是指保險標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圍內(nèi)的風險所造成的部分滅失或損害,即指除共同海損以外的部分損失。這種損失只能由標的物所有人單獨負擔。與共同海損相比較,單獨海損的特點是:
(1) 它不是人為有意造成的部分損失。
(2) 它是保險標的物本身的損失。
(3) 單獨海損由收損失的被保險人單獨承擔,但其可根據(jù)損失情況從保險人那里獲得賠償。根據(jù)英國海上法,貨物發(fā)生單獨海損時,保險人應(yīng)賠金額的計算,等于受損價值與完好價值之比乘以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