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的區(qū)別(最惠國待遇必須由條約規(guī)定)
時間: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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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的區(qū)別
1、最惠國待遇必須由條約規(guī)定,而不能由國內立法規(guī)定;國民待遇既可以在國內立法中可以在國際條約中規(guī)定。
2、最惠國待遇的受惠國可以根據最惠國條款的規(guī)定,自動取得與第三國同等的待遇,無須再與施惠國訂立新條約或再做請求;國民待遇不涉及第三方,而且需要在法律或條約中明確規(guī)定。
3、最惠國待遇的使用范圍一般限制在經濟貿易領域,通過自然人、法人、貨物、商船等所享受的待遇表現(xiàn)出來;國民待遇的適用范圍一般是在物權、債權、婚姻家庭、財產繼承等民事關系方面。
4、最惠國待遇的作用是保證在內國的有關各外國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權利地位平等,從而排除或防止某一外國的公民和法人的權利地位地獄第三國公民或法人;國民待遇是以內活人的待遇為標準,作用是使在內國的外國人在某些領域與內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