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繞航的法律規(guī)定
時間:202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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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繞航是指船舶駛離合同約定的或者習慣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線?!?br>我國海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習慣杓或者地理上的航線將貨物運作卸貨港?!边@一規(guī)定從原則上禁止船舶繞航。這是因為。船舶繞址很可能延長航行時間,使貨物(如易南蝕貨物遭受滅失或損壞.還叮能使貸物在運輸中的海上風險增加。如果承運人與托運人約定了航線。船舶屯走該約定的航線;沒有此種約定時,船舶應走習慣的航線,即合同規(guī)定的裝貨港和卸貨港之間的水域,其他同類型的船舶在該奉節(jié)通常行走的路線;如果既沒有約定航線。也沒有習慣航線可循,則船舶匝走地理上的航線.即在保證海上航行安全的前提下,船舶在裝貨港和卸貨港之間可航水域最近的路線。如果承運人與托運人對航線雖有約定,但不夠具體,則對于不夠具體的部分,應依照習慣的航線或地理上的航線確定。除非合同中另有相反的規(guī)定,船舶走習慣的或地理上的航線,通常不禁止船舶彎靠航線上通常的掛靠港,添加燃料,以滿足繼續(xù)航行的需要。一般情況下,約定的航線、習慣的航線和地理上的航線是一致的。
船舶繞航有合理繞航(或正當繞航)與不合理繞航(或不正當繞航之分。為此,作為對上述第一款禁止船舶繞航這一原則的例外。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船舶在海上為救助或者企圖救助人命或者財產(chǎn)而發(fā)生的繞航或者其他合理繞航,不屬于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币虼?,下列三種情況隕于船舶合理繞航:1.在海上為救助或者企圖救助人命而發(fā)生的繞航;2.在海上為救助或者企圖救助財產(chǎn)而發(fā)生繞航;3.其他合理繞航?!熬戎焙汀捌髨D救助”屬于不同的概念?!熬戎笔侵复翱陀^上實施了對遭遇危險的海上人命或財產(chǎn)的救援行為;“企圖救助”是主觀上具有救助的意圖,但由于客觀原因,未實施救援行為。例如,船舶在航行途中收到附近海域他船發(fā)生的救助信號,駛離正常航線前往救助,但在趕到出事地點前即收到他船已被另船救起或憑自身脫離危險的信號,或趕列出事地點寸發(fā)現(xiàn)他船己脫離危險,或者,在趕往出事地點途中自身遭遇碰撞、觸礁、擱淺或其他額外的海上危險而無法繼續(xù)前往,都屬于“企圖救助”的情況。救助海上人命是船長的一項法定義務(見本法第一百七十四條)。救助海上財產(chǎn)通常是和救助海上人命聯(lián)系在一起的,并且往往是救助后者所需要的。但是,船舶不應為了獲得救助報酬,單純救助海上財產(chǎn),而使貨物遭受很大的額外風險。否則,有可能構成承運人違反本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管貨義務。其他合理繞航是指船舶為避臺風或其他海上風險,或為了船貨雙方共同的利益,或者其他合理的需要,如船旗國命令船舶回航或彎靠附近港口,將船上的要犯交給有關部門,而駛離正常航線的行為。承運人為了自身利益而使船舶駛離正常航線,屬于船舶不合理繞航。例如,為使船上兩名船公司派來測試機器運轉情況的工程師登岸,或為給在航線附近??康慕忝么尤ゲ糠止?,船舶駛離正常的航線。如果發(fā)現(xiàn)船上有人偷渡,船舶因此回航或彎靠附近港口使偷渡人員下船,因只涉及承運人單方利益,也屬于船舶不合理繞航。遇到這種情況,如這一風險不屬于船舶保賠保險(p&i)承保范圍,一般承運人應事先通知船東保賠協(xié)會或其他保賠保險人,并投保此種額外保險。